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台灣安立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文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5,462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8,91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8,4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提出被告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慧雯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