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五號
原告卯○○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 律師複代理人 游騰清 被告丑○○
巳○○甲○○○丙○○丁○○午○○戌○○未○○原名子○○寅○○壬○○辛○○庚○○天○○乙○○己○○○訴訟代理人 林綺蓁
戊○○○地○○癸○○○酉○○亥○○申○○辰○○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管靜怡~B法官張明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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