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121號債權人捷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筑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丞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10年3月1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債務人丞信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