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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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子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之粉末檢品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陸公克,含不可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袁子騰因涉嫌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8260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粉末檢品1包,經送鑑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袁子騰涉嫌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82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另扣案之粉末檢品1包(驗餘淨重1.06公克),經鑑定後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62321409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足認扣案之粉末檢品1包,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又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則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又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其上之第一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前揭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