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粉末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不詳之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他字第12014號簽結。查扣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8年1月2日查獲收件人為「NANCYLIU」之國際郵件內藏有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1.02公克,取樣0.0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1.00公克),惟因未能查明非法運輸毒品之行為人身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他字第12014號簽結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08年8月5日函(函內誤將毒品名稱記載為「甲基安非他命」)、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郵件外觀影本、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0970號鑑定書與108年11月29日簽呈等在卷可考。扣案之粉末既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自屬違禁物。而包裝前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粉末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技術尚無法將其上沾黏之毒品完全析離,且實際上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欣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