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昱新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昱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147號(聲請意旨誤載為105年度偵字第15111號)追加起訴,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9號、392號判決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996號駁回上訴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大麻2包均係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偵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147號),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9號、392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996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㈡、扣案附表所示大麻2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5月3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參。是扣案附表所示之物,確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盛裝該等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大麻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皆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前揭毒品送鑑時,經鑑定機關採樣之檢品均已用罄,該等部分因已不存在,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附表:
編號項目數量驗定結果1大麻(含外包裝袋)1包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96.26公克(驗餘淨重96.17公克,空包裝袋重9.79公克)2大麻(含外包裝袋)1包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97.83公克(驗餘淨重97.71公克,空包裝袋重9.4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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