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海商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海商字第36號原告UPSSCS.法定代理人BRIANJER.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 律師被告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家獻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複代理人 黃正欣 律師被告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吉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受告知人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宏吉被告 孫維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海商字第1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
0年10月31日裁定命在該給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揭民事案件業已經和解而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