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0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12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永吉選任辯護人王德凱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六編號1第108頁第5行至第9行關於「 王燦輝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所示部分,應更正為「謝永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六編號1第108頁第5行至第9行關於「王燦輝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所示部分,顯係「謝永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張靜琪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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