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志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861號、103年度執字第8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志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志中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罪(詳細情形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2、3「最後事實審」、「案號」欄應更正為「103年度簡字第2002號」,備註欄應更正為「編號2至3經定應執行刑拘役60日」),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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