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581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順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俊妍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湯千慧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