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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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明鴻選任辯護人呂郁斌律師具保人施文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106、18104、20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文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具保人施文祥因被告方明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0年7月31日依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之指定,出具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後,被告乃獲釋放。嗣於本院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並令具保人督促或偕同其到庭,惟111年5月11日之審判程序僅有具保人到庭,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嗣本院囑警拘提後,仍未到案等情,有高雄地檢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見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106號卷第61頁至63頁、第71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93號卷第153頁、157頁、第165頁、第199頁、第239頁、第275至293頁)。綜上所述,堪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李承曄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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