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頴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共拾伍包,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世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停止戒治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之各次施用毒品犯行,先後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併入觀察、勒戒之案件中併為執行等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該簽呈等在卷為憑,其各次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檢驗結果俱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各該案件情形及毒品鑑定結果,均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報告(相關案號、存放處)1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後淨重1.250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93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7號卷第73頁)2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後淨重0.680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7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0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090號卷第115頁)3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後淨重0.542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後淨重0.509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後淨重0.743公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09年8月1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7-218至7-220)(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702號卷第89至93頁)6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後淨重0.646公克)7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後淨重0.444公克)8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後淨重0.520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8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45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100號卷第117至119頁)9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後淨重0.494公克)10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後淨重0.590公克)11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後淨重0.450公克)12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後淨重0.672公克)13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後淨重0.510公克)14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後淨重0.853公克)15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後淨重0.33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