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368號
上訴人即被告  沈天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禎祥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1,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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