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368號
上訴人即被告 沈天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禎祥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1,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