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黃德珍
       黃陳燕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新世紀善良人際關係發展協會請求返還會
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告起訴之意思及訴訟能力
,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3號判決書所載:「四、黃
陳燕雖已高齡達9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但經本院當
庭向其詢問是否有提起本件訴訟之真意及委任 李岳霖 律師之
意思,均能瞭解本院詢問之內容並明確回答,其所稱並無提
起本件訴訟之意思,及未委任李岳霖律師進行訴訟,應有相
當可信性。又李岳霖律師陳稱是黃陳燕的女兒跟女婿,與賴
寶樹出面委任其進行本件訴訟,沒有拿書面的授權證明,其
亦沒有直接詢問黃德珍、黃陳燕的意見,則亦難認李岳霖律
師有受黃德珍、黃陳燕合法委任其進行本件訴訟。被上訴人
黃陳燕既否認有委任李岳霖律師之意思及行為,復未補正追
認對李岳霖律師之訴訟委任,則被上訴人黃陳燕與李岳霖律
師間是否有合法之訴訟委任,李岳霖律師之訴訟代理權是否
無欠缺,均非無疑。五、又被上訴人黃德珍本人雖自始未曾
親自到庭參與訴訟程序,然由被上訴人黃陳燕、訴外人賴寶
樹、李岳霖律師之上開陳述,被上訴人黃德珍之行為能力是
否完整無欠缺?是否具備訴訟能力?對上訴人協會提起本件
訴訟之真意及委任李岳霖律師之意思是否具足?均有再為調
查認定之必要。」等語,則原告2人究有無起訴之意思,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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