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小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小字第19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 瀨耕一
(即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劉耀宗
       董昊澤
被   告  許勝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年86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八
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其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鄭國銘
附表:
一、零件折舊:44,070(零件)0.369(折舊率)6/12(車
輛使用時間)=8,131(四捨五入)。
二、零件件殘存值:44,070-8,131=35,939元。
三、得請求之金額=35,939(零件殘存值)+6,480(烤漆)+
4,425(工資)=4,68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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