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原告0000-000000(下稱A女,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 律師被告 詹益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1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林米慧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