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送達代收人 鄒宛竺 被告 連漢賓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漢賓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零壹拾柒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