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海商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海商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海商字第8號原告安立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華文彬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一、二、三項,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送達證書之德文譯本各2份。
二、被告LEONHARDT&BLUMBERGREEDEREIGMBH&CO.KG於其設立處經我國駐外管處或授權代表處或授權代表機構驗證或證明之公司設立登記文件(含法定代理人部分),並應附完整中文譯本。
三、被告LEONHARDT&BLUMBERGREEDEREIGMBH&CO.KG具有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及住所與起訴狀記載相符之證據,並應附完整中文譯本。
四、民事起訴狀所列證物三應譯為中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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