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4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張簡旭文
被 告 戴逸雯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4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06年3月29日下午2時1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曾郁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肆萬柒仟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曾郁芳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