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58號上訴人 湯君儀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 律師被上訴人 徐嘉宏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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