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61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惠拉
余偉仁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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