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3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淑靜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 律師
一、上訴人與 蔡志成 間因106年度訴字第30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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