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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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63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鈺歆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
盧陳桂花 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
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
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281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 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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