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23號聲請人 詹惠婷 相對人 詹天豪
詹惠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3年度家調字第26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家事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許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