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308號

聲請人 楊忠群

李增俊

李權峯

吳愛治

相對人臺灣高等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刑泰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以訴外人 吳秀琴涂育倫涂毓庭 涉嫌侵占、詐欺、偽造文書等情提起告發,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939號等案受理,並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提起再審並聲請傳喚證人到庭對質,惟相對人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傳喚證人,將案件積壓2年4月餘,嗣後以再審所請於法不合,不予審核致影響聲請人之權益,請求相對人國家賠償一事聲請調解。

三、經查:惟本件之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具狀拒絕調解,有其陳報狀在卷可查,則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及其他情事,可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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