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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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43號原告 陳永乾 即上友成衣廠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帝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加工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叁仟玖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周嫣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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