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26號原告 胡進保
黃玉貞 胡芷嫣 胡君安 胡芷瑄
一、上列原告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查原告在起訴狀上所列載之原告胡芷嫣為未成年人,即屬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而欠缺訴訟能力,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規定,權利義務應由 渠等 之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如父母均不能行使或負擔時,則由監護人為之,然原告起訴時僅以 列渠等 為被告,未載明法定代理人以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即有法定代理權之欠缺,應予補正。
㈡、本件應為之訴之聲明(即被告應對各原告如何之給付及其相關請求權依據)及事實理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