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9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意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意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簡意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含沒收部分),本院審核認除附表編號2關於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法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外,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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