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01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玖仟柒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下同)89年7月11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
(二)債務人至99年5月21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409,740元未給付,其中147,901元為消費款;261,83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5月21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01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9年5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47901││││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