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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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緩字第四○五四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二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DORAEMON小叮噹及圖」商標之涼被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商標法案件,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九九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確定,並於九十七年九月三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仿冒涼被一件(詳九十五年保管字第三七九○號扣押物品清單),依法應予沒收,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仿冒涼被一件,係被告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係屬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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