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小字第9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乙○○
被 告 戊○○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
二時三十一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