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小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小字第9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乙○○
被   告 戊○○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
二時三十一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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