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建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建簡字第56號
  原   告 王室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管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
一月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住所,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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