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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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0000-000000(姓名年籍住所詳卷)訴訟代理人0000-000000之姐(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0000-000000之姐夫(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黃健弘 律師(法扶)被告B(姓名年籍住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原侵上訴字第2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黃玉清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溫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