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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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昱政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昱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昱政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6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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