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9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557號聲請人陳茹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峯旭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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