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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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22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郁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3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郁均於民國102年4月27日16時5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往保生路方向之人行道溜狗,本應注意繫妥狗鍊避免小狗於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未繫妥狗鍊,致其所飼養之小狗於環河西路2段213號前自人行道竄入車用道路,適告訴人 江道華 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環河西路2段駛至同路213號前,見狀雖立即煞車仍閃避不及,與小狗擦撞後人車倒地,告訴人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臉頰擦傷、左胸挫傷、左肩部挫傷及左側第6根肋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郁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江道華業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