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4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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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4488號債權人 楊政衞 債權人 林彥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商合實業有限公司、 吳昆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並列商合實業有限公法定代理人吳昆益為債務人之依據(按本件移轉命令之相對人為商合實業有限公司,且已對吳昆益取得執行名義,即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85355號,對其已無權利保護必要)。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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