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4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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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4489號債權人勝漳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武章 債務人廣德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宏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廣德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