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4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44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旻純
陳淑甄前一人徐建光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 李迆芳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營偵字第152號、104年度偵字第2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李旻純係告訴人即被告陳淑甄之表妹,於民國103年8月18日20時50分許,以手機連線至網際網路後,以「李旻純」之臉書帳號名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社群網站上,張貼「原來妳是這麼假掰的人,還有嘴講別人,還自認清高,真正是奧萊假 彭葛 ,準備看妳的報應,別對號入座(姓陳的)」、「吃屎吧」等文字內容侮辱陳淑甄,足以毀損陳淑甄之名譽;嗣陳淑甄於103年10月27日8時21分許,以手機連線至網際網路後,以「 甄天兵 」之臉書帳號名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社群網站上,張貼「注意兩個賤人有錢就會貼上,無情無意的對自己的父親不聞不問。」等文字內容侮辱告訴人即被告李旻純、李迆芳,足以毀損李旻純、李迆芳之名譽;李旻純於103年10月27日上午某時許,以手機連線至網際網路後,以「李旻純」之臉書帳號名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社群網站上,張貼「她是不是有病,人家姐妹好,干她雞事,管真大。」等文字內容侮辱告訴人陳淑甄,足以毀損陳淑甄之名譽;李迆芳於103年10月27日某時許,以「李迆芳」之臉書帳號名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社群網站上,張貼「你是不是有病,無腦還是腦殘,怎不去給醫生看,有病就要醫。」等文字內容侮辱陳淑甄,足以毀損陳淑甄之名譽。因認被告3人分別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李旻純、陳淑甄、李迆芳彼此向他方告訴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具狀前來請求撤回告訴,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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