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8號104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告 黎美莉 址詳卷
詹芳子 訴訟代理人 黃雅婷 律師被告 林佳樺
謝自輝 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蔡道六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佳樺103年度原訴字第3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江翠萍
法官黎惠萍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