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58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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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45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訴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江振義書記官林韡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
4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0年12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可預見提供自己之證件資料擔任他人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預見幫助犯罪集團遂行不法意圖用以掩飾犯罪,竟於94年間某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某處,應真實姓名不詳自稱「 小邱 」之成年男子之要求,允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擔任址設桃園縣平鎮市○○路134之15號「旭合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旭合公司)之負責人,而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並與真實姓名不詳自稱「小邱」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4年5月起至同年8月間止,連續以旭合公司名義,虛偽製作如附表一所示各公司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而虛開如附表一所示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4,165,210元之統一發票共29張,供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供抵銷項稅額之用,計幫助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捐;又為避免遭稅捐稽徵機關察覺,另取得以旭合公司為買受人,由附表二所示之公司所開立,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銷售額合計15,481,836元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3張,並將該不實之發票資料填入會計憑證以應付稅捐機關之查核,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之正確性。
三、附記事項: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處罰條文: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
書記官林韡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一:銷項部分(旭合公司開立之發票)┌──┬──────┬──────┬──────┬──────┐│編號│發票買受人之│發票張量│銷售額:│稅額:│││公司名稱││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巧俐國際有限│2張│1,000,000│50,000│││公司││││├──┼──────┼──────┼──────┼──────┤│2│瓦特萊富企業│6張│4,733,200│236,660│││有限公司││││├──┼──────┼──────┼──────┼──────┤│3│永豐餘生化科│2張│1,000,000│50,000│││技股份有限公││││││司││││├──┼──────┼──────┼──────┼──────┤│4│ 趙鋒興 科技股│16張│5,000,010│250,000│││份有限公司││││││││││├──┼──────┼──────┼──────┼──────┤│5│紋泰實業有限│3張│2,432,000│121,600│││公司││││├──┴──────┼──────┼──────┼──────┤│總計│29張│14,165,210│708,260│└─────────┴──────┴──────┴──────┘附表二:進項部分(旭合公司取得之發票)┌──┬──────┬──────┬──────┬──────┐│編號│發票買受人之│發票張量│銷售額:│稅額:│││公司名稱││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彩綺針織有限│1張│2,295,026│114,751│││公司││││├──┼──────┼──────┼──────┼──────┤│2│多米多資訊有│2張│13,186,810│659,341│││限公司││││├──┴──────┼──────┼──────┼──────┤│總計│3張│15,481,836│77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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