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10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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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北小字第101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鈺超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4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叁仟貳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壹佰叁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叁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陸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叁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4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51,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期3年,以每1個月為1期分期
平均攤還,利息按原告年息13.625%固定計付,如未依約履
行者,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
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被告復又於93年2月12日與原告訂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有威士與萬事達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即得
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金融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
當期繳款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另給付按年息17%計算之
利息。詎被告自95年12月13日起即未依約按期清償借款本息
,迄今尚積欠借款42,635元未清償;且自95年12月份起被告
即未繼續繳納信用卡帳款,迄今共積欠威士信用卡消費帳款
25,768元(即含消費款本金23,201元)、萬事達信用卡消費
帳款19,323元(即含消費款本金17,134元)均未清償,依約
其債務均視為全部到期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附表、借據、
沖帳明細表、授信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對帳單、消費交
易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
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
定,視同自認,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
用卡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第2項及第3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行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如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依後附計算書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陳香伶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
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
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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