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減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2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檢察官所為上述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