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即被告 洪國維 選任辯護人 吳金棟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9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各項事證為證,且本院就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形式審查結果,認具有表面可信性且互核相符,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一般人涉犯重罪均有畏罪逃亡之心態,且前科有通緝之情事,有相當理由可信有逃亡之可能;另辯護人稱有傳喚在外之毒品收受人予以對質詰問必要,足見有事實足認有串證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8年1月6日交互詰問完畢後,經本院認已無串證之虞,而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本案雖業於108年1月6日辯論終結,然本院審酌全案情節後,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參以本案係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之重刑,有相當理由可預期被告有規避刑罰執行而逃亡不到案之可能,且此尚不能因具保而消滅,即非予羈押無法進行後續之審判、執行;又被告所辯:春節將屆希望返家以求家庭圓滿等情,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事由不符,聲請人以此為由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芷維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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