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484號債權人 楊清 和債務人 李依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依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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