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45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李海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海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娟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債務人李海鈺已為限定繼承,請求部分須加註「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