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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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本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本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本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於106年至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72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06年度審訴字第918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107年度審訴字第60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90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107年度審訴字第5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前開宣告刑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4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56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嗣於106年11月20日入監接續執行另案殘刑即有期徒刑1年3月與前揭應執行刑,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1年1月31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10年12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2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