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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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列被告乙○○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洪堯讚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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