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3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4年9月6日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明┌───────────────────────────────────────────┐│附表:95年度除字第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吳偉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3年12月2日│125,000元│C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002│吳偉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3年12月10日│160,000元│C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003│吳偉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4年1月5日│40,200元│C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