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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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304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
吳子毅 律師被上訴人 張文惠
張文貞 張文秀 張歐俊邦
張歐俊鴻 張惠琳 張惠琪
張惠瑜 張歐鑒 黃秀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安明 律師
王得州 律師
參加人 蔡天啟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複代理人 林炎臻 律師
參加人 葉國一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張郁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蔣萬安,並據其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573至580頁),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應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出售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同區十二甲段86-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蔡天啟而獲有買賣價金利益,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13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關於系爭土地所有權歸屬之判斷結果為據,於民國108年8月27日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一第471至473頁)。
三、茲查明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13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23號裁定於112年5月24日上訴駁回確定(見本院卷二第7至9頁),其訴訟程序已告終結。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譚德周法官湯千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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